说明书目录
化学品中文名: |
氯乙烯;乙烯基氯 |
化学品英文名: |
chloroethylene;vinyl chloride |
别名: |
, |
分子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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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子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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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: |
MSDS安全网(www.msdssafe.com) |
生产企业地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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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 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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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 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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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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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应急电话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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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件地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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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说明书编码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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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害物成分: |
浓度(含量): |
CAS No.: |
氯乙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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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-01-4 |
危险性类别: |
第2.1类 易燃气体 |
侵入途径: |
吸入 |
健康危害: |
急性毒性表现为麻醉作用;长期接触可引起氯乙烯病;本品为致癌物,可致肝血管肉瘤。急性中毒 轻度中毒时病人出现眩晕、胸闷、嗜睡、步态蹒跚等;严重中毒可发生昏迷、抽搐、呼吸循环衰竭,甚至造成死亡。皮肤接触氯乙烯液体可致冻伤,出现局部麻木,继之出现红斑、水肿,以至坏死。眼部接触有明显刺激症状。慢性中毒 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、肝肿大、肝功能异常、消化功能障碍、雷诺氏现象及肢端溶骨症。重度中毒可引起肝硬化。皮肤经常接触,见干燥、皲裂,或引起丘疹、粉刺、手掌皮肤角化、指甲边薄等;有时偶见秃发。少数人出现硬皮病样改变。肝血管肉瘤系氯乙烯所致的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职业性肿瘤,本症主要见于清釜工。 |
环境危害: |
对大气可造成严重污染。 |
燃爆危险: |
易燃,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。 |
皮肤接触: |
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。如果发生冻伤: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~42℃的温水中复温。不要涂擦。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。使用清洁、干燥的敷料包扎。如有不适感,就医。 |
眼睛接触: |
提起眼睑,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。如有不适感,就医。 |
吸入: |
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。保持呼吸道通畅。如呼吸困难,给输氧。呼吸、心跳停止,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。就医。 |
食入: |
不会通过该途径接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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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信息: |
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,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、储存、运输、装卸、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(2002年6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);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(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;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;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(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);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(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);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(GB 13690-92);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(GBZ 2-2002);危险化学品名录;高毒物品目录。 |
填表部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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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时间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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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审核单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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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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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说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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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信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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