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明书目录
化学品中文名: |
四氟乙烯;全氟乙烯 |
化学品英文名: |
tetrafluoroethylene;perfluoroethene |
别名: |
, |
分子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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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子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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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: |
MSDS安全网(www.msdssafe.com) |
生产企业地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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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 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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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 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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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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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应急电话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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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件地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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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说明书编码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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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害物成分: |
浓度(含量): |
CAS No.: |
四氟乙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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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6-14-3 |
危险性类别: |
第2.1类 易燃气体 |
侵入途径: |
吸入 |
健康危害: |
急性中毒 四氟乙烯本身属低毒类,接触高浓度本品迅速出现一过性眼和呼吸道刺激、眩晕及胸闷等症状,脱离接触后数天内症状可自行消退。用二氟一氯甲烷制造四氟乙烯过程中的裂解气、残液中成分有的属高毒类,可引起急性中毒。中毒后轻者有咳嗽、胸闷、头晕、乏力、恶心等;较重者出现化学性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;严重者出现肺泡性肺水肿及心肌损害。后期有纤维增生征象。吸入有机氟聚合物热解物后,可引起氟聚合物烟尘热。慢性中毒 长期接触裂解气、残液中成分,常见有头痛、头晕、乏力、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和(或)腰背酸痛症状。可致骨骼损害。 |
环境危害: |
对环境有害。 |
燃爆危险: |
易燃,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。 |
皮肤接触: |
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。如果发生冻伤: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~42℃的温水中复温。不要涂擦。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。使用清洁、干燥的敷料包扎。如有不适感,就医。 |
眼睛接触: |
立即提起眼睑,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10~15分钟。如有不适感,就医。 |
吸入: |
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。保持呼吸道通畅。如呼吸困难,给输氧。呼吸、心跳停止,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。就医。 |
食入: |
不会通过该途径接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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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信息: |
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,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、储存、运输、装卸、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(2002年6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);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(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;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;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(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);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(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);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(GB 13690-92);危险化学品名录;高毒物品目录。 |
填表部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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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时间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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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审核单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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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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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说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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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信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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