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明书目录
有害物成分: |
浓度(含量): |
CAS No.: |
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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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782-44-7 |
危险性类别: |
第2.2类 不燃气体 |
侵入途径: |
吸入 |
健康危害: |
常压下,当氧的浓度超过40%时,有可能发生氧中毒。肺型:见于在氧分压100~200kPa条件下,时间超过6~12小时。开始时出现胸骨后不适感、轻咳,进而胸闷、胸骨后烧灼感和呼吸困难,咳嗽加剧;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,甚至出现呼吸窘迫综合征。脑型:见于氧分压超过300kPa连续2~3小时时,先出现面部肌肉抽动、面色苍白、眩晕、心动过速、虚脱,继而全身强直性抽搐、昏迷、呼吸衰竭而死亡。眼型:长期处于氧分压为60~100kPa(相当于吸入氧浓度40%左右)的条件下可发生眼损害,严重者可失明。 |
环境危害: |
对环境有害。 |
燃爆危险: |
助燃。 |
皮肤接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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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睛接触: |
C25。 |
吸入: |
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。保持呼吸道通畅。呼吸、心跳停止,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。就医。 |
食入: |
不会通过该途径接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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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信息: |
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,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、储存、运输、装卸、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(2002年6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);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(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;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;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(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);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(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);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(GB 13690-92);危险化学品名录。 |
填表部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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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时间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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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审核单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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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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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说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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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信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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